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五河县******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五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8时许,因婚姻财产纠纷,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其前夫王某某的女友路某某经营的、位于五河县**镇**街的“梦原家纺”店内,将一桶粪便泼洒向店内在售的床单、被罩、床垫、凉席等物品上。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污损的家纺产品价值人民1183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于2018年12月28日到五河县公安局小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笔录;

7.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海峰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安徽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