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8时许,因婚姻财产纠纷,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其前夫王某某的女友路某某经营的、位于五河县**镇**街的“梦原家纺”店内,将一桶粪便泼洒向店内在售的床单、被罩、床垫、凉席等物品上。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污损的家纺产品价值人民1183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于2018年12月28日到五河县公安局小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笔录;
7.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华海峰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安徽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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