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430321************,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8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8月1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0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本市蓉园路**号“**”烟酒店,因2个小时前在该店内购买了一条发霉的“和天下”香烟,找店老板胡某某要求退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很生气,于是使用凳子、共享自行车、砖头等物品对“**”烟酒店进行了打砸,导致烟酒店内门面玻璃、柜台玻璃、电视机以及店内烟酒等物品损毁。经价格认定,该烟酒店内财物损失共计价值7443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杨某某的家人支付了赔偿款,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投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损失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被毁坏物品照片,销售单和发票,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饶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珺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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