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9月30日因故意毁坏尸骨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熊**家上坟时需经过自家耕地并且踩踏部分庄稼,遂雇佣挖掘机翻地时将位于**镇**村熊**自家耕地内的熊**家包括祖坟在内的大小共20个坟墓毁坏,致使坟内尸骨被挖出并遭到破坏。现被告人杨某某已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电子数据;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尸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5399****);
2、侦查卷宗三册;
_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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