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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毁坏坏财物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已判决)家人于七八年前与被害人李某某合伙做生意而产生了积怨。2016年1月26日11时许,陈某甲在其家门口看到李某某开一辆银色江淮牌和悦小汽车(车牌:粤B**G)经过,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要求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人员去打砸李某某的汽车。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纠集陈某乙(已判决),并要求陈某乙纠集人手帮忙,并约定在陈某甲家会合。陈某乙纠集郑某某、江某某(已判决)到陈某甲家后,按照陈某甲的指示,与郑某某、江某某持铁水管到廉江市**镇**村村边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砸坏。经鉴定,李某某被损毁的汽车价值6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人员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52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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