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汉族,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10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6时30分许,发现**村村委会办公室门锁被更换后对杨某甲产生不满,遂持锤子将门锁砸坏。7时许,杨某甲到达办公室,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甲发生争吵,并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捅刺杨某甲腹部,杨某甲被捅后从办公室跑出,被告人杨某某不顾他人劝阻继续持刀对其多次追捅,在杨某甲倒地丧失反抗能力后,被告人杨某某仍朝其身体捅刺数刀。杨某乙在劝阻期间左侧腹部被杨某某用卡簧刀捅伤。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甲之伤属重伤二级,杨某乙之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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