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4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巷**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黄文武、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左右和康某甲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发现康某甲当日下午没去打牌,便怀疑康某甲欺骗自己,遂找到康某甲,翻看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先后多次质问康某甲下午去向未果,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肢体冲突。当晚22时许,康某甲回到位于安岳县**镇**巷**号其父亲家中,被告人杨某某独自回到居住的出租房内,再次翻看康某甲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愈加怀疑康某甲欺骗自己。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康某甲父亲家中找到康某甲多次质问康某甲下午去向,双方持续激烈争吵。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康某甲扭打在一起,被下楼的康某甲的妹妹康某乙、康某丙劝开后,被告人杨某某又质问康某甲下午去向,康某甲说“你只有拿刀砍死我”“你不弄死我,我都看不起你”等话语,被告人杨某某遂到隔壁厨房拿一把菜刀砍康某甲的左后枕部、后项部各一刀,致其失血性休克。康某乙见状便上前从身后抱住杨某某,康某丙从被告人杨某某手中抢过刀,并砍了被告人杨某某左膝一刀,被告人杨某某遂倒地。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电话后自己前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康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未赔偿康某甲损失,但获得了康某甲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物证图片;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康某乙、康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110报警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菜刀朝他人颈部等足以致命的部位砍杀,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兵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156页,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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