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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月13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诸城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付某某与妻子孙某某离婚后仍然住在一起。期间,付某某发现被告人杨某某与孙某某存在暧昧关系。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付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表示要弄死付某某,后其驾车到本市**街道**小区内,猛然加速撞向付某某,致付某某右股骨干骨折,右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腘动脉断裂,右股神经损伤。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初检,该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诸城市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计后果,驾车猛撞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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