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杨晶),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村**委**房,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1月11日,被害人吕某某被杀害身亡于肥城市边院镇朱官村的家中。经鉴定,吕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卡压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大出血而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其弟吕忠全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其妻被告人杨某某与吕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吕某某系杀人嫌犯,仍陪同其逃亡至北京**,并化名“杨某”与吕某某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帮助吕忠全逃匿,致使吕某某在2015年5月28日因病死亡之前未能接受法律审判。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十一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60页,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5._《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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