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20时许,在济南市历下区锦屏家园龙鼎食府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用玻璃酒杯将刘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洋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