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2019年12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6时左右,在本市*****广场***烧烤旁,周某某告诉被告人杨某某其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矛盾一事,被告人杨某某与周某某在共同吸食“笑气”后,杨某某进入***烧烤二楼包间内,对被害人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齐某某面部受伤。2020年7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齐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申请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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