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817,汉族,小学,无业,家住丰城市**镇塘**村**组**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1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上午11时,被害人刘某某坐在家门口与邻居聊天,看见被告人杨某某在农贸市场之后,因刘某某之前怀疑杨某某偷了其金项链,就骂杨某某是偷东西的贼,杨某某听到后就与其对骂,之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因为杨某某年轻力壮,把刘某某放倒在地,刘某某嘴上不停的说,然后杨某某用拳头对其左鼻梁、右胸口各打了一拳。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三张;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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