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2015年3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后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0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餐馆,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吃晚饭时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及肢体拉扯,后被告人杨某甲从餐馆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在餐馆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脸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逃跑后于2019年5月14日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投案,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喻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杨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所附照片;6、提取扣押、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6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488****、1507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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