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上午,王某某(另处)来到被告人杨某某位于綦江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寻找自己的妻子李某某。王某某来到杨某某家找到李某某后,要求李某某跟自己回家,遭到李某某拒绝后二人发生抓扯,杨某某上前阻拦,王某某欲抠石头打杨某某未果,杨某某见状遂到自己的卧室取出一把匕首放在身上。随后,王某某拉着李某某也来到杨某某卧室内,杨某某再次上前阻止,并与王某某发生扭打,李某某趁机跑出杨某某家。杨某某在与王某某的扭打过程中,因右手残疾,打不过王某某,便将之前放在身上的匕首拿出向王某某背部刺了一刀。王某某被刺后,抢过杨某某手中的匕首,朝杨某某左手臂刺了一刀,为了发泄心中愤怒,又向杨某某腹部刺了一刀。杨某某被刺后抢夺匕首,导致匕首掉地。王某某见状便往屋外走,杨某某立即从地上捡起匕首,追上王某某,朝王某某右侧腰部刺了一刀。后两人因伤被送医院抢救。经诊断,杨某某左上臂锐器伤,第10肋肋软骨开放性骨折,外伤性肝破裂伴腹腔内有血,失血性休克。王某某右背部刀刺伤、右腰腹部刀刺伤(穿通伤),肝挫伤。后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杨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文书、医院治疗记录、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共同证实,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经过;
3.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民警传唤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冬容
检察官助理:曾新新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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