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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有不正当关系,遂在邵东县**镇**酒店附近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并来到**镇**酒店旁边申某某的二楼租房,持菜刀追砍正在帮申某某搬家的李某乙,将其手部、胸腹部等多处砍伤。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右尺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中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累计长度达60cm,分别属轻伤一级;左前臂尺动脉、尺神经、正中神经断裂,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取笔录及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李某甲、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邵光大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825号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1页,讯问被告人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现场视频光碟1张。

3.证人名单:申某某、李某甲、龚某某;鉴定人名单:刘**、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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