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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区**路**楼,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楼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害人王某丙在场劝架。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持菜刀砍向被害人王某乙左手手背、左手手腕及被害人王某丙左侧肩膀,致王某丙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峰骨折,致王某乙左前臂下段背及左手背各有一处斜行缝合创,两处缝合创累计长度为16.0cm。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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