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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乡**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5时许,被害人孙某某与其丈夫王某甲准备出门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前一天将其电动车摆放在孙某某家后门口,孙某某夫妇便将堵住其去路的电动车及石头移开,杨某某听到响声后便出门与孙某某夫妇理论,随后三人厮打在一起。杨某某的公婆王某乙、王某丙听到争吵后也赶到现场,两人合力将王某甲拉开后,王某丙与王某甲发生厮打,孙某某与杨某某继续厮打。后王某乙在其他邻居的帮助下,将几人拉开。杨某某与孙某某厮打期间将其右手大拇指咬掉。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伤残九级;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于当日赔偿孙某某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邓文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67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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