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碧新路(龙岗段)**号**广场1楼楼梯间内见到被害人黄某某,因怀疑黄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踢倒水桶与黄某某打起来。两人厮打中,黄某某摔倒在地,杨某某继续对其殴打。黄某某脸部受伤被送去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把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拖把一把。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