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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22时许,在东方市八所镇**大道**项目工地宿舍,住在活动板房楼上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杨某某、“阿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住在活动板房楼下的被害人祝某某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杨某某、刘某某等人手持钢管、扳手等器械到楼下殴打被害人祝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上前拦架时被杨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祝某某的工友徐某某张某某准备报警时也被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抱住被害人张某某并将被害人张某甲的左耳朵咬伤,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逃离该现场。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祝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伤情均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江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四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锐

检察官助理:罗新

2020 年 4月 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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