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江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四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赵锐
检察官助理:罗新
2020 年 4月 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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