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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其妻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因邻里纠纷发生过争吵而心怀不满,即从家里拿斧头到陈某某家,用斧头砸损陈某某家房屋窗户的防护栏、砸碎窗户玻璃,后又持斧头砸开陈某某家堂屋门,持斧头砍伤陈某某左大臂,后杨某某被其子孙某甲和邻居拉劝回家。陈某某到洋县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上臂锐器伤;2.左肱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

经汉中汉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伤者陈某某左上臂锐器伤、左肱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同邻居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斌

2015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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