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乡**村**号。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时许,在赵某看守所102监室关押的被告人杨某某与同监室的宋某某因琐事发生互殴,杨某某致宋某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赵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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