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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小区****单元**室,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州市**路叶某某家与叶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某在冲突中致叶某某头部、眼部、耳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叶某某左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左眼部、面部、耳部等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伤者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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