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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7、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涿州市东仙坡镇北务村村北石料厂内,因卸砂石料开发票一事与滕某某争吵并互相打斗,刘某某到打斗现场后,杨某某与刘某某互相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某某将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龙

朱秋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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