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7、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涿州市东仙坡镇北务村村北石料厂内,因卸砂石料开发票一事与滕某某争吵并互相打斗,刘某某到打斗现场后,杨某某与刘某某互相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某某将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玉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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