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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居住该地,农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任某某在定州市西关菜市场卖菜时,因占摊位发生纠纷,杨某某挥拳殴打任某某,致任某某双眼钝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和鼻中隔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任某某的双眼挫伤属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属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害人3.5万元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20年10月12日到定州市公安局自首。杨某某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检察官助理: 荆延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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