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正阳县**乡**村街队吴某某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系杨某某姐夫)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凳子夯吴某某头部,造成吴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闵 洁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2014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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