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花都区**镇**村**社**巷**号新兴公寓门前,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致使王某某受伤。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经鉴定,王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并获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金秋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巷**号,联系方式:1591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