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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1********,锡伯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嘎查**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嘎查**组的家中,因琐事与正在办理离婚的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用拳脚殴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头部、脸部、肋骨、背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肋骨骨折、左耳骨膜穿孔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颈部、双眼及背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鉴定委托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景瑞

检察官助理:聂彦欣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羁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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