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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6时50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路**房**村**街房处,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将马某某摔倒致其左侧肱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马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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