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村街道**巷**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同妻子丁某某及朋友马某某夫妇、刘某某及女友一同在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广场唛上KTV娱乐。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在ktv走廊与同在该处娱乐的曲某某发生口角,因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后升级为双方人员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殴打曲某某朋友王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曲某某及朋友梁某某、魏某某等人(三人另案处理)殴打杨某某面部致轻伤一级程度。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鼻部钝性损伤致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1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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