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乡**村**号,现住平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平阴县**路**豆浆店,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碰到肩膀,两人发生口角,杨某某搂住张某某肩膀出门后,双方进行厮打。后张某某离开到达对面**快餐店门前时,杨某某追逐张某某,将张某某摔倒在地,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右桡骨小头脱位。2019年8月29日经平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右肘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张某某共计4万元,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了杨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召振
检察官助理:杨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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