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六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2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乙。经尉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病例资料证明被告人身体状况的情况,尉某某看守所新收押五项检查体检表证明被告人体检的情况,尉某某看守所出具的暂缓收押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暂缓收押的情况, 2、证人杨某甲、杨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殴打他人的情况,3、被害人陈诉自己被殴打的情况,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情况,5、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符合保外就医的情况,尉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伤情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献伟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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