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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31991********,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与居住地一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5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独自一人骑电动车,沿南阳市工农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共和街交叉口附近时,与骑电动车自南向北行驶的亚某某发生碰撞,杨某某摔倒在地,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杨某某将亚某某打伤,造成亚某某右眼外伤性视网膜出血,经法医鉴定,该损伤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4.a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2、被害人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和亚某某因琐事引发互殴,在打斗中亚某某被受伤,其伤情达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已于被害人亚某某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判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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