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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萧县酒店乡小吴集行政村史庄自然村赵某某家中,因与赵某某感情纠纷,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持锥子将赵某某胸部攘伤,经鉴定,赵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毅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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