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6年10月2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月1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在泗县**家园工地**号楼东北角,杨某某与于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后杨某某用拳头殴打于某某面部,致使于某某左眼、鼻部受伤。经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阳派出所民警在溧水区**街道**路**号央誉花园工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会岱
助理检察员 孟媛洁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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