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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小区。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5日止;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安排徐某甲等人驾驶农用车到定远县西卅镇**石料厂帮其捡石头,后农用车停在石料厂;2月26日13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和相关部门人员到其承包的**石料厂进行面积测量评估,被害人杨某乙发现徐某甲农用车停在石料厂内认为是在盗窃财物,于是将农用车玻璃砸碎;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情况后带领徐某乙等人赶到石料厂,被告人杨某甲和徐某乙等人上前殴打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用右脚将杨某乙胸部踢伤。经鉴定,杨某乙的右侧第3、4肋骨骨折,伤情达到轻伤2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存在犯罪前科、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定远县**镇**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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