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曾合租在同一套房间内,且可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曾因此事发生打斗,杨某某还曾砍伤周某某的儿子李辉,并已经调解。2019年3月6日15时许,杨某某在四处寻找陈某某的途中,发现周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站附近一麻将馆打牌。随后,杨某某用摩托车尾箱内的铁锤追打周某某,导致周某某头部、腰部、腿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6月13日,杨某某被长沙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经讯问,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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