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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园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后李某某、韩某某与杨某某等人互相厮打,期间致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3冠折、上唇左侧粘膜破损、颈部擦伤、左手环指皮肤瘢痕长分别为2.8cm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左环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韩某某面部挫伤、右环指伸肌腱中央腱损伤、胸及四肢多发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骶4椎体不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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