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上午,在武胜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在公路上晒谷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某某用竹棒打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和手臂等,致其右耳耳膜穿孔,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2020年3月30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对被告人杨某某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对被告人杨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建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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