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200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中午11时许,在周某某丝绸城院内“**烧烤”店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杨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左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为边缘智能,其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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