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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1********,云南省祥云县人,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村委**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祥云县**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5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某某和同事白某甲、宗某乙、刘某丙、李某丁等人在祥云县祥城镇某某烧烤城某某鸡脚王吃烧烤、喝酒后准备离开。白某甲与坐在某某鸡脚王门口充手机电的被害人杨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某某一方人员杨某参与劝架,白某甲使用拳脚和凳子殴打了杨某几下。宗某乙用手打了杨某某头部一下,接着杨某某先用手推了被害人杨某某一下,杨某某又推攮杨某某,导致双方摔倒在地,杨某某站起来后用脚踩了还躺在地上的杨某某左肩部位两脚,导致被害人杨某某左肩部受伤。后双方被在场其他人员劝开。之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驾车离开了现场。2020年03月16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肩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当日14时许主动到祥云县**局祥城派出所说明事情经过。2020年3月17日,经祥云县**局祥城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8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杨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祥云县祥城镇黄家村委会三组黄家田村42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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