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乙因挖墙脚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杨某某持木棒击打何某乙的头部,并将何某乙从何某丙家门前坎子上推倒摔在地上受伤。经鉴定,何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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