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妻子罗某甲一起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讨要5000元债务,因张某某未能按时归还此笔借款,杨某某和张某某发生了口角,被害人张某某随即拿起一个凳子砸向杨某某,杨某某便捡起砸坏的凳子脚上前击打张某某的头部,致使张某某左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接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对杨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电话为1478709****。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