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工,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7时许,在乐平市**镇**水泥厂门口处,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汪某某欠其老表朱某某钱未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即上去殴打被害人汪某某的头脸部,造成了汪某某鼻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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