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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3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社区****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我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报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6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深夜喝酒吵闹影响其休息,遂到临翔区**社区一出租房内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脸部一拳致王某某倒地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玲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陆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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