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二丫”,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12年8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9日晚20时许,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双滦区滦河镇兴伟电玩城玩游戏期间,李某某与“鲍老大”(身份不明)发生争吵,“鲍老大”、杨某某、兰某某、孙某某在兴伟电玩城外与刘某某、李某某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李某某扎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刘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双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兰某某、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后,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宝明
检察官助理:王云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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