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43********,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饲养的牛吃了被害人金某某位于雷山县丹江镇大郎当新寨村果梅河口处田里的秧苗,双方经协商未达成赔偿事宜。12月18日上午,杨某某再次到该处放牛时遇到被害人金某某,因杨某某的牛踩坏了金某某家的田坎,双方发生争论并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杨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刀背两次朝金某某额头处砍去,致使金某某额头受伤流血。后金某某打电话给其堂哥杨某乙求救,与杨某乙在一起干活的杨某丙得知此事后报案,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害人金某某送至雷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前往雷山县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杨某丙、杨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于雷山县**镇**村**组;
2.证据材料卷肆卷;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肆份。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九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430808051X,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丹江镇郎当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九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杨九者饲养的牛吃了被害人金星平位于雷山县丹江镇大郎当新寨村果梅河口处田里的秧苗,双方经协商未达成赔偿事宜。12月18日上午,杨九者再次到该处放牛时遇到被害人金星平,因杨九者的牛踩坏了金星平家的田坎,双方发生争论并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杨九者使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刀背两次朝金星平额头处砍去,致使金星平额头受伤流血。后金星平打电话给其堂哥杨昌成求救,与杨昌成在一起干活的杨昌贵得知此事后报案,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害人金星平送至雷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星平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九者在案发后前往雷山县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杨昌贵、杨玉英等人证言;3.被害人金星平的陈述;4.被告人杨九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九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九者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九者被监视居于雷山县丹江镇郎当村五组;
2.证据材料卷肆卷;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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