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已判决)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与其男友朱某某关系暧昧,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丙、代某某、李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2015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及陈某某、杨某丙、代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黔西县文化西路“煌都帝豪”酒店门口与刘某某相遇,五人遂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持雨伞、拖鞋等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经他人劝阻刘某某得以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杨某甲与陈某某、杨某丙、代某某、李某某等人追赶至文化路黔西县供电局处将刘某某截停,并再次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刘某某受伤倒地。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因外伤致脾脏破裂,行脾切除术属重伤二级。
2018年7月17日,杨某甲赔偿刘某某8800元,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医学证明、病历、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申请书、收条、户籍信息等;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代某某、杨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6.人身辨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了普通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山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黔西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