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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89********,汉族,大学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办事处**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06时许,被害人武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因民事纠纷到被告人杨某某家找其父亲,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武某某用砖头砸被告人杨某某,之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武某某,致使被害人武某某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李某甲、武某某、杨某某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韩某某、李某丙、程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玉春

                                      

2018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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