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环县“老槐树”农家乐后厨上班炒菜时,因给其帮忙的同事慕某某炒汤时把油溅到了杨某某身上,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杨某某拿起炒菜的勺子在慕某某的面部打了两下,慕某某上前在杨某某的鼻子上打了两拳,随即杨某某鼻子流血,其他员工将二人分开。杨某某清理完鼻子出血后,因慕某某继续对其进行辱骂,遂拿起放在案板上的菜刀,在慕某某的左肋处砍了一刀,后慕某某被同事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治疗。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慕某某因外伤致左胸部裂创属轻伤二级,右手食指背侧损坏属轻微伤;杨某某鼻骨下端骨折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把银色菜刀1把,银色不锈钢炒勺1把;2.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伤者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3.证人郑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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