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汉族,出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小学文化,武汉市武昌区**物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当月1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小区**室的**宿舍内,因琐事与同事董某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遂拿了1把水果刀追至阳台,持该水果刀捅伤董某某,致使其左肺破裂、左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70%)、左第四肋骨折、失血性休克、左小腿刀刺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等;4.证人方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董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9.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持刀伤人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倩倩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害人董某某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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