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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小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黄某甲和卓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卓某某家处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后发生冲突。随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赶到现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手持铁铲、木棍冲到杨某某家门口处和杨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杨某某持棍打伤陈某甲、卓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砖头、木棍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相关病历等;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某甲、卓某某等2人的陈述;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华兵

                            书  记  员:陈备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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